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通知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(下稱公費藥劑)擴大使用條件「有類流感症狀,且具下列身分之流感高傳播族群」之適用期限,自115年1月20日起至2月28日止
疾管署公布擴大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條件至「有類流感症狀,且具下列身分之流感高傳播族群」:
1.醫事單位之防疫相關人員(含具執業登記醫事人員及醫療院所非醫事人員)。
2.安養、長期照顧(服務)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所屬工作人員。
3.幼兒園托育人員、托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居家托育人員(保母)。
4.幼兒園、國小、國中、高中、高職、五專 1 至 3 年級學生。
5.與流感重症高風險族群同住或其照顧者(流感重症高風險族群包括,未滿 5 歲幼兒、65 歲或以上長者、具有重大傷病、免疫不全(含使用免疫抑制劑者)或流感高風險慢性疾病者、長期服用阿斯匹靈之未滿 18 歲兒童青少年、感染流感病毒後可能併發雷氏症候群(Reye syndrome)者、孕婦及產後兩週內之婦女、肥胖者、護理之家和其他慢性照護機構住民等)。
6.禽畜養殖等相關行業工作人員、動物園工作人員及動物防疫人員。
7.其他人口密集機構易發生群聚之人員。(常見人口密集機構為一般護理之家
、精神護理之家、老人福利機構、長照服務機構、榮譽國民之家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、精神復健機構、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、矯正機關、軍營等機構)
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對象㇐覽表(115年1月20日~2月28日適用)
一般公告

